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債 權 人 吳昇龍
債 務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債 務 人 李香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參佰伍拾萬元,及(一)其中新台幣肆仟零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台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