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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顏永斌  
債  務  人  許綺珍即南寶微型積木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零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5,624元
2.805%
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05計算。
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805計算。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61計算。
3.805%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35,176元
2.805%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
自113年9月15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05計算。
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805算。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61計算。
3.805%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