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彭昭榮
許雅柔
一、債務人彭昭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彭昭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雅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