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冠穎
債 務 人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馨蓮
人
債 務 人 廖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伍佰參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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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4%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74%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4%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74%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22%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2月14計算之利息新台幣42,843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