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方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依據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㈡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14年4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