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朱必展
債 務 人 張平原地政士即湯建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張平原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湯建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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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