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陳宜宜即悅上門時尚湯鍋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宜宜即悅上門時尚湯鍋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4月14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