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蔡金花
張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