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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號
債  權  人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森財  
代  理  人  何柏翰  
債  務  人  森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