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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登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顏登在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
   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