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施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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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 自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3.942%計算。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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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