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敬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敬涵於民國(以下同)111年5月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7年5月12日止。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