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債 權 人 巫淳鈺
巫俊傑
柯朝璋
前列巫俊傑、柯朝璋共同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債 務 人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淳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俊傑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朝璋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