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王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列舉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列舉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