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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陳憶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四項關於「惟謝健富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凱臻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