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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施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施承宏前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19,68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