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廖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參仟捌佰參拾壹元之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之滯納金(二)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壹仟零肆拾伍元之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