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洪國城即國城手機配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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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9月22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按年息百分之0.26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3685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37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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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