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蔡林罔市
蔡崇義
一、債務人蔡林罔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林罔市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蔡崇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 | | |
| | | | |
| | | | 暨自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28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6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