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忠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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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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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150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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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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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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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