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
債 權 人 王淑蕙
施朝元
施秉宏
施佩妙
謝阿幼
蔡碧霞
蔡宜芳
陳阿昭
柯莉莉
吳鳳蘭
徐春香
黃俞樺
上列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俞樺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0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