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振倡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家芸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