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林祺鵬即豪鑽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1,439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82,994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25,268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101,087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6,377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25,511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7
64,249元
113年11月7日
3.375%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8
257,011元
113年11月7日
3.375%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9
79,873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10
718,846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11
15,334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12
64,007元
113年11月7日
3.38%
自113年12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