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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廖家芸即振旺行




            林祺鵬  

            林展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37,345元
113年12月25日
3.49%
自114年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487,122元
113年12月25日
3.49%
自114年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192,824元
113年12月24日
3.49%
自114年1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2,783,256元
113年12月24日
3.49%
自114年1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1,040,520元
114年1月4日
3.49%
自114年2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2,427,880元
114年1月4日
3.49%
自114年2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7
461,520元
113年12月11日
3.49%
自114年1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8
1,076,880元
113年12月11日
3.49%
自114年1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