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彥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
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宗達之繼承人即債務人陳彥庭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彥庭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3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