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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紫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