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李民生
李尚諺
林貴美
一、債務人李民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民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尚諺給付之。
二、債務人李民生、李尚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李民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民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尚諺、林貴美給付之。
四、債務人李民生、李尚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民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貴美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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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