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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YOUN HYUCK CHOI崔倫赫
              
              
              
上列聲請人聲報艾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完結。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屬公司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為合法之聲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艾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一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清算完結,於清算期間內無債權債務問題,請准予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提出清算收支表及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法人股東聲明書為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艾一公司有無欠稅情事,該局函覆艾一公司經暫行核估應納稅額計新臺幣1,245,878元,該局鼓山稽徵所刻正審理中,將俟查核完竣及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再通知本院辦理清算完結核備事宜等情,有該局114年2月4日財高國稅鼓服字第1140450232號函附卷可稽,足認艾一公司仍有預估欠稅須待正式核定,其清算事務即尚未了結,則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