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6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嘉琪即陳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查無保險投保資料,另查於楠梓郵局、高雄大順郵局開戶,餘額分別為1,630元、54元(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