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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永清    住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桃園市○○區○○路0巷0號之勁亮有限公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