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29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益權
人
債 務 人 梅秀賢
債 務 人 梅福祥
債 務 人 梅王碧雲
債 務 人 陳世隆
債 務 人 梅秀琴
債 務 人 張顯鵬
債 務 人 李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林益權之戶籍址在台北市中山區等,皆非本院所轄,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