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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99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謝政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
  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