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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5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林世峰  
債  務  人  新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敏  
人                   
債  務  人  李聰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秀敏、李聰惠之保險投保資料。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林秀敏等戶籍址在新北市土城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