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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設高雄巿新興區五福二路82號    
法定代理人 巫昭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明頤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畇熹即愛麗絲寵物生活館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愛麗絲寵物生活館之出資額及營業所得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愛麗絲寵物生活館之出資額及營業所得等債權為執行,然上開生活館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生活館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投資額及營業所得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