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93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約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次按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約廷對第三人國軍南部地區財務組之薪資債權;查詢陳約廷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後,執行其存款債權。惟經調查,第三人國軍左營財務組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114年10月17日函覆本院資料可憑;債務人陳約廷於永康大橋郵局有存款資料,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儲字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就本件執行程序俱有管轄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