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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鈱予即顏若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對於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分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等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設籍高雄市鳥松區、上開第三人均設於高雄市左營區等情,有聲請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