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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057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吳秀娟  


            吳明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集保股票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戶籍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5樓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