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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77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楊佩珊  
債  務  人  楊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寶春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補助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新北市瑞芳區,依上開規定,分別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