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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63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群展  
債  務  人  吳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