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18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李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高雄市立岡山國民中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