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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77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區○○○路○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蔡琦秋  住○○○○○區○○○路○段00號1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揚興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炳森、郭玉雲、李嘉興之財產,並請求執行,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李炳森、郭玉雲設籍高雄市左營區,債務人李嘉興設籍高雄市仁武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故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