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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70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仁豪  住高雄市林園區港埔三路66巷63弄1之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昶慈工程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