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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睿懌  
           住臺北○○○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國成  住○○市○○區○○街○段00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美雲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本件併案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於114年3月4日具狀聲請就相對人廖國成所有之不動產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824號執行事件執行,然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