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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046號
債 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代 理 人 吳晟斌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KHAITHAMMA, SITTHA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韓商三星物產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非
  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