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43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展昌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新竹縣私立康瑄居家長照機構,該第三人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鳳山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783元,不予執行),又查債務人無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