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67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倩如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靖錩五金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27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俞霖即陳月姑
人 住○○市○○區○○○路0000巷0號27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俞霖即陳月姑
住○○市○○區○○街00號三樓之1
居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27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明利 住○○市○○區○○街00號三樓之1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20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陳俞霖即陳月姑、陳明利之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陳俞霖即陳月姑、陳明利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三樓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