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357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俊瑜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劉家成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有高雄○○○○○○○○民國114年5月28日高市苓戶字第11470256100號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