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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44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孫新渝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文祥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園烏龍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
  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仁武區、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