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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6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聖喻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雪娥  住○○市○○區○○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至統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至統於第三人動能意像製作有限公司,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8。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