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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8樓之1至
            4室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簡侗儀  住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371巷20弄9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等債權為調假扣卷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